治理、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

作者:顾东辉    来源:中国社会报    时间:2015-01-27

 

治理、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



顾东辉

治理、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是当代中国的热点议题。领悟治理和社会的本质,有利于把握社会治理的内涵,进而为探究社会治理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打下基础。

治理、社会与社会治理

要想说清楚社会治理,首先要弄清何谓社会,何谓治理。中外多位社会学研究者都对治理的基础品性、衍生品性和目标进行过探讨,综合其观点可以发现,治理的基础品性应该是主体多元平等,而主体多元平等的衍生品性又具有主体间界线和责任模糊、相互依赖等特点。治理的目标是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,并应体现出合法、透明、公正等特征。而社会则是个耳熟能详却极其模糊的概念。从以往的学术研究结果与人们的使用习惯来看,对于社会的说法大致分为四个层面。其一,国家层面的社会(大社会),如“中国社会”之说。其二,场域层面的社会(中社会),它与国家和市场对应,三者并生共存,相互交叉,相互影响,如学术研究常用的“国家与社会”框架。其三,组织层面的社会(小社会),如政策文件关于“社会组织”的说法。其四,议题层面的社会(微社会),主要是民生相关事项,如“社会问题”之说。

整合上述概念,可以区分出社会治理的相应架构。一是大社会,即国际层面的社会治理;二是中社会,即国家内部的社会治理;三是小社会,即社会组织的治理;四是微社会,即社会议题层面的治理。其中,社会议题的治理是其余三个层面治理的最终落脚点。

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关系

社会工作是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(使人更“灵”,与生理功能、心理功能相应)、促进外在场景更加美好的专业服务及其管理活动,其主体是社工机构及社会工作者,其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体及其问题,其目标旨在分配资源和发展民众,其方法既有宏观战略又有临床智慧。

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具有同构性: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主体的组成部分;困难群体及其问题属于社会治理关注的事项;提高人类福祉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的宗旨大致呼应;“以人为本、助人自助、公平公正”与“民众乃公民”的治理理念有共通之处;社会工作双方的伙伴式互动,与社会治理中的合作与协商、适应与回应等方法也有所呼应。因此,社会工作堪为社会治理的操作化载体。

社会工作的四种社会治理

参考借鉴社会治理的层面及其主体平等互动的特性,社会工作至少可以在如下领域展示其治理智慧。

1. 社会工作的“大社会”治理:外来模式本土化与本土经验规范化的平等互动

从社会治理视角审视,公共利益最大化(民众实现最大福祉)是外来模式与本土经验的共同目标。因此,各依优势、加强对话与伙伴合作是其应遵循的原则。同时,社会工作应该兼顾外来助人模式的本土化和本土助人经验的规范化,两者应地位平等,功能互补。在对象上,社会工作要关注大规模群体的问题,也应兼顾小众和个人的需求;在主体上,社会工作既要积极依托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又要培育专业机构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;在目标上,社会工作既要以任务应对为基础,也应在解决问题时协助服务对象的综合提升;在伦理上,社会工作要借鉴外来价值,更需继承传统助人理念并领悟当代主流意识;在方法上,社会工作既要活用改变环境的宏观智慧,也应吸收助人改变的临床技术。

2.社会工作的“中社会”治理: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建立伙伴关系

基于社会治理的理念,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在结构上应角色互补,在实践中要借鉴彼此的工作伦理,融合任务目标和过程目标,并基于伙伴平等关系协助对方展开助人自助等工作。社工机构应将政府部门视为共同事业的合作者,责任共担,并基于不卑不亢、求同存异、互动共进等原则开展合作。政府部门则要“法定职责必须为、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与社工机构平等互动,共谋民众幸福。

3.社会工作的“小社会”治理:内部团队互动共进

“小社会”治理,首先应该完善组织内部的主体设置。社工机构虽然不一定设立理事会、监事会等团队,但至少应该具有这些功能。在社工机构内部,多类主体共存共生,应该参考借鉴“层级、网络、竞争、协商”的治理策略,扩大参与面,积极互动。

4.社会工作的“微社会”治理:项目系统的交互适应

社会工作实务涉及四个系统,其促变主体系统指社会工作者,案主系统指接受服务的对象,目标系统指需被改变的具体人物,行动系统指疏解问题需借助的资源主体。在社会工作项目中应用社会治理理念,需要社会工作者与各个系统协商共治,使得多类资源主体在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角色等方面有机组合,以促进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。

总之,社会工作可以在社会层面体现治理意境,还可以对社会治理进行操作化演绎。领悟治理、社会治理和社会工作的内涵并融于实践,显然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建设和改善民众幸福。

 

原文地址:http://sw.mca.gov.cn/article/llyjlm/201412/20141200737747.shtml